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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挖孔桩技术限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9-4 作者:

 

 

 

 

 

 

合建设[2006]26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挖孔桩技术

限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第218号公告),加强对人工挖孔桩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合规审字[2006]16号),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人工挖孔桩技术限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人工挖孔桩限制使用范围

根据建设部第218号公告和国家《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我市将根据拟建场地的岩土性质和桩长来确定人工挖孔桩限制使用范围。

(一)人工挖孔桩不得用于软土或易发生流沙的场地(包括:软土(淤泥、淤泥质土)、地下水位以下的砂层、粉土夹砂层和粉土,富含承压水砂岩强风化带(或残积层)区域);地下水位高的场地,应先降水后施工。

(二)对存在释放有害气体的岩土禁止使用人工挖孔桩。

(三)人工挖孔桩入土深度不宜超过25m。

因特殊情况必须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人工挖孔桩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措施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专家论证。

二、严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关

勘察、设计单位应高度重视人工挖孔桩的使用安全,对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一)工程勘察 勘察设计单位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若建议采用人工挖孔桩方案时,应对以下内容作出合理评述:

1、地下水应分层提供各含水层的水位埋深与标高;地下水变化幅度或丰水期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标高;不得提供混合水位。

2、应对粉土、砂土和强风化或残积层中地下水的富水情况作出评价,提供单位涌水量、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

3、地下水位高的场地,要先降水后施工;应对人工挖孔桩的施工降水方案提出具体建议,并对施工降水可能出现的不良作用提出防治措施,如地面沉降、环境影响等。

(二)施工图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工程设计。在进行人工挖孔桩设计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桩基工程检测、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提出明确要求。

2、桩底扩大头直径不宜大于2d,且不宜大于3m,扩高比不宜大于2。

3、扩大头需设置护壁,应进行设计,提供详图。

三、认真组织人工挖孔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对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工程勘察报告和桩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本通知要求的,施工图审查结论应定为不合格,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加强人工挖孔桩施工质量管理

(一)人工挖孔桩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类型、土层性质、地下水位、施工周边环境条件等,确定合理的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案。

(二)成孔过程中,每次下挖进度不得超过1米;每节护壁施工必须一次性完成,上下节护壁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0.05米;护壁模板应在24小时后拆除;护壁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与桩芯相同且不得低于C25。

    (三)当土层渗水量过大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混凝土的浇注质量。

    (四)浇注桩芯混凝土时应使用低水化热的水泥,浇注过程中混凝土必须通过溜槽;当浇注混凝土进尺(高度)超过3米时,应使用串筒,串筒末端离孔底高度不宜大于2米,并保证振捣密实。

(五)人工挖孔桩施工完成后,其施工桩必须有具备国家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桩的承载力检测报告”。检测工作中若没有采用静载荷检验,建设单位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必须提供拟建场地周边条件相近的对比验证资料、终孔的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桩身质量检验报告和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报告等来确定现有已施工桩的桩端承载力特征值;若建筑物周边没有条件相近的对比验证资料时,建设单位应进行试桩,并作为验收的依据。

    (六)建设单位应及时整理各工序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通知相关部门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五、加强人工挖孔桩施工安全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将人工挖孔桩工程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严禁肢解、违法分包、以包代管人工挖孔桩工程。工程开工前应办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等报建手续;总承包单位应对现场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监理公司应加强对人工挖孔桩工程的安全监理,落实安全监理责任,认真开展安全巡查。

(二)人工挖孔桩施工单位应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巡查,同时还应做到:

1、科学编制人工挖孔桩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施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组织专家论证,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2、施工现场必须根据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巡查职责,认真填写安全管理有关资料。

3、确保安全资金投入,配备安全保险装置齐全的施工设备。施工现场做到封闭管理,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规范要求,生活设施与施工现场应有有效隔离措施,严禁使用竹笆、塑料彩布等简易生活设施。

4、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施工人员经考核合格并领取教育卡后方可上岗。

5、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人工挖孔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制定人工挖孔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施工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中6.2.13强制性条文,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人工挖孔桩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人工挖孔桩工程施工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记录有关人员安全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人工挖孔桩施工企业法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管理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2006年8月23日印发

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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