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建设系统
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
审批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人的通知
委属各有关单位、各执法组织,委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市政府合政[2006]39号文件《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精神,现将建设系统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合政[2006]39号文件要求,对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目录管理。凡未经市政府公布而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无效,并追究实施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经市政府公布,建设系统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26项,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要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审批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人,让群众知晓,并接受监督。
三、凡进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以便民为宗旨,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落实全市投资工作暨整治优化发展环境大会精神的八条措施》要求,严格践行各项承诺,努力把服务质量做得更优,把发展环境搞得更好。
附件:一、合肥市建设系统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二、合肥市建设系统保留的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三、合肥市建设系统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人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一:
合肥市建设系统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共26项,其中由市建委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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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实 施 主 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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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3年内挖掘的许可 |
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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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确需占用(含临时)城市道路设立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机动车停车场许可 |
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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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调整用水计划、临时用水计划审批 |
市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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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市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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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发区、住宅小区、厂(矿)区、机关、学校内市政设施移交市政部门管理的审批 |
市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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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查 |
市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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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市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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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
市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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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市燃气、公共供水设施改动审批 |
市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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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核发 |
市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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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市建设委员会 |
|
12 |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许可 |
市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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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城市防洪设施范围内进行非防洪工程建设许可 |
市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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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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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拆除、迁移、改动或占用城市照明设施许可 |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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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沿街单位改建门前人行道许可 |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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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履带车、铁轮车、超过道路负荷量的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涵上通行许可 |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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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排水单位接通或改变城市排水管网许可 |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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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占用(含临时)城市道路、桥涵许可 |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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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排水(含临时)许可 |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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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单位或个人从事机动车辆清洗许可 |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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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房屋拆迁及延期拆迁许可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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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拆迁资格证书核发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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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污水排放接管审批 |
市污水处理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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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污水排放(含临时)许可 |
市污水处理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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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空地设立停车场(点)许可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
附件二:
合肥市建设系统保留的非许可的行政
审批项目目录(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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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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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计划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审批 |
市建设委员会 |
附件三:
合肥市建设系统保留的
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
审批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人
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3年内挖掘的许可
一、设定依据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申报条件
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准挖掘。因以下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3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2、事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迫切需要;
3、省市相关会议或文件批准;
4、突发事件;
5、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
三、申报材料
1、经省市相关会议或文件批准的,需提供会议纪要或批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2、在桥梁控制范围内挖掘的,需提供桥梁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3、施工方案,包括对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影响的解决方案;
4、其他材料同“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申报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或个人持以上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登记并填写申请表;
2、受理人员(市政管理处)到现场踏勘;
3、受理人员(市政管理处)将符合规定申报材料的初审结果报市建委领导审查;
4、受理人员(市政管理处)将符合规定申报材料的初
审结果和审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审批手续;
5、窗口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领取审批材料。申报单位
或个人对准予其行政许可申请的,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承诺时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建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市政府。
六、实施主体:合肥市人民政府
实施部门: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办理机构:合肥市建委城管处
责 任 人:李 云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城管处联系电话:2640496
确需占用(含临时)城市道路设立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机动车停车场的许可
一、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二十八条。
二、申报条件
需经省市相关会议或文件批准。
三、申报材料
1、省市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方案;
3、对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影响的解决方案;
4、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或个人持以上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登记并填写申请表;
2、受理人员(市政管理处)到现场踏勘;
3、受理人员(市政管理处)将符合规定申报材料的初审结果报市建委领导审查;
4、受理人员(市政管理处)将符合规定申报材料的初审结果和审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审批手续;
5、窗口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领取审批材料。申报单位或个人对准予其行政许可申请的,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承诺时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建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市政府。
六、实施主体:合肥市人民政府
实施部门: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办理机构:合肥市建委城管处
责 任 人:李 云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城管处联系电话:2640496
调整用水计划、临时用水计划审批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申报条件
有健全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即单位分管领导、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有较完备的用水节水统计台账;取消生活用水包费制,无浪费水现象;完成水平衡测试;使用节水型器具;前期考核没有节余计划,并且超出计划量5%以上(含5%);没有无故拖欠加价水费的单位。
调整计划的时间以申报日为准,在考核期的季(月)中15日(包括15日)以前申报的,可在该考核期调整并考核;15日以后申报的,在下次考核期起调整并考核。第一季度不受理调整计划。季度、月计划考核期的统计水量和计算时间,以市供水集团当期抄表计费水量和计费时间为本次考核依据。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应注明调整计划的理由,因生产发展、经营范围扩大、人口增加、生活水平提高等确需调整计划的,持相关文件材料(原件)及测算依据书面申请。
2、因基本建设施工需要增加临时用水计划的,需持书面申请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因基本建设需要增加计划指标的,需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因售后住户陆续进住等原因需要增加计划指标的,需持足以证明住户进住情况的资料(包括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证明材料)办理。
四、办理流程
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节水办查勘现场后审核→市建委批准→通知申请单位
五、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办理机构:合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责 任 人:汪 跃(办理机构负责人)
韩 闯 潘成龙 徐晓鸣 吴 冰 张 欣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节水办联系电话:2671545 2671546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一、设定依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申报条件
1、已完成工程所有前期工作;
2、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3、有桥梁原设计单位技术安全意见。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原件和复印件,工程设计图纸;
2、桥梁原设计单位技术安全意见;
3、管线架设的施工方案;
4、工程涉及到的航运部门、河道管理部门、水务部门意见;
5、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登记并填写申请表;
2、受理人员(市政管理处)到工程现场踏勘;
3、受理人员(市政管理处)将符合规定申报材料的初审结果报市建委领导审批后,办理审批手续;
4、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审批材料。
五、承诺时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办理机构:合肥市建委城建处
责任人:缪士玉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城建处联系电话:2650152
开发区、住宅小区、厂(矿)区、机关、
学校内市政设施移交市政部门管理的审批
一、设定依据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二、申报条件
1、工程性质属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范畴;
2、工程已竣工并有完整的工程资料;
3、有提供必要的管理、维修条件的能力;
4、有按国家标准交纳运营、维护费用的能力。
三、申报材料
1、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档案》规定内容提供建设资料;
2、提供必要的管理、维修条件的说明材料;
3、按照国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标准所需缴纳运营、维护费用说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登记并填写申请表;
2、受理人员(市政管理处)将申报材料分别提交质监、市政管理、档案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组织以上部门人员到工程现场踏勘;
3、受理人员(市政管理处)将符合规定申报材料的初审结果报市建委领导审批后,办理审批手续;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材料。
五、承诺时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办理机构:合肥市建委城建处
责任人:琚 斌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城建处联系电话:2650152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查
一、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申报条件
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一式五份。首次申报设计资质的,应使用“企业首次资质申报软件”生成,其他则用“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生成;
2、申报单位批准设立文件或企业章程;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任命文件及三证(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
4、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职称、学历);
5、注册人员统计表、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核验时必须提供原件)及执业印章(印模);
6、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人员的简历表、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业绩证明及人事关系证明(核验时必须提供原件);
7、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或三年以上租赁合同)复印件(核验时必须提供原件);
8、原设计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核验时必须提供原件);
9、公司组织架构图、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10、企业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材料;
11、企业员工统计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职称、学历);
12、将申报材料2—11款项内容合并装订两份,作为附件一;
13、将注册执业人员简历表、统计表,勘察设计技术人员简历表、统计表合并装订两份,作为附件二;
14、申报数据软盘一份。
三、办理流程
1、领取安徽省建设系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查)申请表;
2、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对具备设计资质申报条件的,市建委自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现场调查工作;
3、市建委签署审查意见上报省建设厅审批;
4、申报情况反馈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存档。
四、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办理机构:合肥市建委设计科技处
责 任 人:甄茂盛 许有刚(办理机构负责人)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设计科技处联系电话:2678660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二、申报条件
1、工程性质属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范畴;
2、工程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3、按相关规定已完成招投标工作;工程质量、安全委托工作;工程监理委托工作;
4、工程资金已落实。
三、申报材料
1、工程用地批准文件;
2、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说明材料;
4、工程招投标资料及相关工程合同;
5、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及相关审查文件;
6、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的具体方案措施材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监理合同;
8、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文件;
9、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登记并填写申请表;
2、受理人员到工程现场踏勘工程拆迁进度;
3、受理人员将符合规定上报材料的初审结果报市建委
领导审批后,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承诺时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办理机构:合肥市建委城建处
责任人:黄永宏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城建处联系电话:2650152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城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
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
二、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土地、规划部门的审批证书;
2、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理报告;
3、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意见书;
5、燃气气源协议;
6、专业技术人员合格证;
7、安全紧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
四、办理流程
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合肥市燃气管理处审核→市建委批准→通知申请单位→反馈窗口
五、承诺时限:十五个工作日内
六、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办理机构:合肥市燃气管理处
负 责 人:钟 斌 责任人:钱安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燃气管理处电话:2643772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
二、申报条件
1、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2、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3、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4、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5、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经营房屋的产权或租赁证照;
2、防爆电气设施的产品合格证;
3、从业人员花名册和合格证;
4、燃气气源协议。
四、办理流程
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合肥市燃气管理处审核→市建委批准→通知申报人→反馈窗口
五、承诺时限:十五个工作日内
六、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办理机构:合肥市燃气管理处
负 责 人:钟 斌 责任人:钱 安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燃气管理处电话:2643772
城市燃气、公共供水设施改动审批
城市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
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
二、申报条件
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2、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3、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三、申报材料
1、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2、规划、市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
3、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
4、工程质量的监理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
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合肥市燃气管理处审核→市建委批准→通知申报人→反馈窗口
五、承诺时限:十五个工作日内
六、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办理机构:合肥市燃气管理处
负 责 人:钟 斌 责任人:钱 安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燃气管理处电话:2643772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改动审批
一、设定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
1、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动公共供水设施的申请报告;
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3、工程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
4、工程质量的监理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
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市建委批准→反馈窗口→通知申报人
四、承诺时限:十五个工作日内
五、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办理机构:合肥市建委公用处
责 任 人:徐 阳
窗口电话:3537581 公用处联系电话:2672068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核发
一、设定依据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二、申报条件
1、必须是经过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品牌;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4、有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5、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1、提供固定的营业场所书面证件,租赁的提供双方协议或双方契约复印件;
2、提供安装维修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3、安装维修人员花名册及上岗培训详情表;
4、提供安装维修负责人姓名、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5、委托单位的应提供双方合约或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
1、安装维修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出申请;
2、燃气管理处查勘现场,经审查合格报市建委领导批准,核发《合肥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3、定期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五、承诺时限:十五个工作日内
六、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办理机构:合肥市燃气管理处
负 责 人:钟斌 责任人:晋传银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燃气管理处电话:2643772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申报条件
1、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三、申报材料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及基础资料。
四、办理流程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五、承诺时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内。
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的,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时间为20个工作日,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六、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办理机构:合肥市建委设计科技处
责 任 人:杨雨田 许有刚(办理机构负责人)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设计科技处联系电话:2678660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许可
一、设定依据
《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条。
二、申报条件
1、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有与经营规模、要求相适应的客运车辆或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4、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中标通知书;
2、经营者参与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的条件中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建委审核→通知申报
人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办理机构:合肥市建委公用处
责 任 人:徐 阳
窗口电话:3537581 公用处联系电话:2672068
在城市防洪设施范围内
进行非防洪工程建设许可
一、设定依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
1、规划部门签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
2、《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
3、工程影响评价报告;
4、工程施工设计图纸;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6、安全渡汛应急预案;
7、其他相关资料。
三、办理流程
1、申报单位或个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合肥市城市防洪设施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许可项目申请表》。
2、申报单位或个人持填写的《申报表》(单位须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3、办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向实施主体提交现场勘察报告。
4、实施主体依据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和办理机构现场勘察报告组织人员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窗口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领取审批材料。
四、承诺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办理机构:合肥市城市排水工程建设办公室
责 任 人:尹跃红 马宗根(业务部门负责人)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业务部门联系电话:2674355
占用(含临时)城市道路、桥涵许可
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沿街单位改建门前人行道许可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空地设立停车场(点)许可
履带车、铁轮车、超过道路负荷量的机动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桥涵上通过许可
排水单位接通或改变城市排水管网许可
需要拆除、迁移、改动或占用城市照明设施许可
排水(含临时)许可
单位或个人从事机动车辆清洗许可
一、设定依据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
1、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埋设管线的,需提供规划部门签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设计图纸及施工图各一份。
2、单位或小区门楼开道口需提供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摊点占道或经营性亭棚占道需有市里协调会议纪要或批文。
4、施工占道需提供建筑施工总平面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5、采取非开挖技术穿越市政设施的,需具备相应技术设备和施工方案。
6、单位或个人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符合专项规划布点要求的经营场所;
②具备污水沉淀、油污处理设施;
③有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④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设备。
7、履带车、铁轮车、超过道路负荷量的机动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桥梁上通过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货物名称、重量、外型尺寸、必要的整体轮廓图;
②运输车辆车种、自重、载重、轴距等;
③货物运输起迄地点及要求通行时间。
8、排水单位需接通或改变城市排水管网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规划部门认可的小区排水设计平面图;
②符合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入条件。
9、占用照明设施设置广告的,需提供广告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勘察-→审批-→领取《许可证》
1、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持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申报(表格可以网上下载)。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
3、勘察:勘察人员根据受理的申请,即时对现场进行勘查。
4、审批:经业务会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其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予行政许可申请。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领取《安徽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安徽省建设系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许可证:对准予其行政许可申请并涉及行政征收的,依据财政局、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编制破、占道预(决)算表,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申请单位或个人到银行缴纳费用;缴费后领取许可证。
四、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五、实施主体: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办理机构:合肥市市政处市政设施管理办公室
责 任 人:李险峰 吴长连李怀刚 程健妹 杜 葵 姜 枫
联系电话: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3537581
市政处管理办:2874169
合肥市市政管理处网址: http://www.hfsz.gov.cn
房屋拆迁及延期拆迁许可
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申报条件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内部拆迁,不涉及补偿、安置的,办理备案手续。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3、规划建设项目拆迁通知书、拆迁范围图。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持以上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申报。
2、窗口通知市拆管办秘书科领回申报材料,秘书科登记后将申报材料移交市拆管办管理科,由管理一、二科查勘现场,审查拆迁计划及补偿安置方案,召开被拆迁人听证会,委托评估单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条件符合的,起草《拆迁批复》,并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督暂行规定》(合政[2002]194号)有关拆迁安置资金监管的规定核定监管资金金额,报拆管办领导审批。
3、申报材料经领导审批后再转秘书科。在申请单位按规定转入拆迁安置监管资金、交纳拆迁管理费后,秘书科将拆迁批复、《房屋拆迁许可证》交建委窗口。
4、窗口通知申报单位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复。
五、承诺时限
在申报材料齐备、监管资金到位、按时缴纳拆迁管理费的情况下,拆管办在10日内完成项目审批工作。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1、标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其中住宅按5元/平方米计收;非住宅按9元/平方米计收。
2、依据:合价行费[2002]66号。
七、实施主体: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责 任 人:魏星刚、徐 勇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市拆管办管理科电话:2648212,2614940
延期拆迁申请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申报条件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申请延长拆迁期限。
三、申报材料
1、延期拆迁的书面申请;
2、原《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持以上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2、窗口通知市拆管办秘书科领回申报材料,秘书科将申报材料呈领导批示后移交管理科,管理科在核实情况后,起草是否同意延期拆迁的决定,同意延期拆迁的须确定具体的延长期限并报领导签发;
3、签发后的决定,由秘书科返回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由窗口通知申报单位领取。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六、实施主体: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责 任 人:魏星刚、徐勇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市拆管办管理科电话:2648212,2614940
拆迁资格证书核发
一、设定依据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条
二、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2、法人组织登记证明;
3、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
财务管理人员。
三、办理流程
1、年审时申请单位持以上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2、窗口通知市拆管办秘书科领回申报材料;
3、秘书科登记后将申报材料移交法规科进行审查;
4、申报材料经领导审批后再转秘书科,秘书科将《拆迁资格证书》交建委窗口。
四、承诺时限
在申报材料齐备的情况下,拆管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实施主体: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责 任 人:孔斌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市拆管办法规科联系电话:2670474
污水排放接管审批
一、设定依据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二、申报条件
1、提出排水接管申请,并填写排水接管申请表;
2、污水排放符合合肥市排水规划要求;
3、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三、申报材料
1、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环保部门环保审批一份;
3、地形图(1:500)一份;
4、室外排水施工图一份;
5、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流程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合肥市污水处理管理处查勘现场后办理—→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通知联系人领取办理结果。
五、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六、实施主体:市污水处理管理处
办理机构:管理科
责 任 人:慈曾福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合肥市污水处理管理处管理科电话:2640417
排水许可证(含临时)审批
一、设定依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申报条件
1、提出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
2、污水排放符合合肥市排水规划要求;
3、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三、申报材料
(一)排水许可证
1、新办:
(1) 环保部门环保验收意见书一份;
(2) 排水情况说明(含企业经营范围、水量、污水
处理工艺等);
(3)污水排放接管审批表一份;
(4)室外排水平面竣工图一份;
(5)排水水质监测报告一份;
(6)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2、续办:
(1)《排水许可证》正、副本;
(2)排水水质监测报告一份;
(3) 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临时排水许可证
(1)排水情况说明;
(2)临时排水平面图(包括沉淀池、简易格栅的尺寸及位置);
(3)排水水质监测报告一份;
(4)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流程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合肥市污水处理管理处查勘现场后办理—→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通知联系人领取办理结果。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六、实施主体:合肥市污水处理管理处
办理机构:管理科
责 任 人:慈曾福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合肥市污水处理管理处管理科电话:2640417
计划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审批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
二、申报条件
根据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和计划用水户上年度实际用水量,采取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排。
三、申报材料
计划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安排意见。
四、办理流程
节水办提出计划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安排意见→市建委批准→ 通知计划用水户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六、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办理机构:合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责 任 人:汪 跃(办理机构负责人)
韩 闯 潘成龙 徐晓鸣 吴 冰 张 欣
节水办联系电话:2671545 267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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