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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委机关对违反效能建设规定、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6-4-6 作者: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强化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展为上、投资为本”的理念,切实改变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为我市“三大推进”作出贡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合发[2005]20号、市委办公厅合办[2006]8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合纪发[200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建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范围

建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二、责任追究内容

1、有令不行行为。对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市建委出台的政策措施规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行不力、消极抵触;不依法办事、不作为、乱作为;片面强调部门和个人利益;重审批、轻监管,重处罚、轻服务;违背诚信原则,有欺诈、强制服务和胁迫行为。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行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办事拖拉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对其他单位、部门提请的属于本职范围内应支持、配合、协助的事务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对企业、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而不予及时解决;不适应岗位要求。

3、违反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和其他工作制度行为。违反八项制度即:违反岗位责任制、AB岗工作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首问责任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涉企检查报批制行为。其他工作制度包括两次终结制、特事特办制、政务公开制。

4、吃拿卡要报行为。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行政相对人以各种名义安排的宴请、度假、旅游及娱乐等活动;利用管理权限吃拿卡要报或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提供有偿服务;利用部门职权,通过中介机构或社团组织为本部门或个人谋取利益。

5、服务态度刁蛮行为。对前来办事的群众、企业,态度冷漠或蛮横粗暴以及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6、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上班迟到、早退或不务正业;工作时间离岗、脱岗、串岗、玩游戏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行为;工作日中午违禁饮酒。

7、违反整治“四乱”行为。乱穿行、乱丢(倒)垃圾、乱吐痰、乱撒纸钱。

8、违反“拆违”规定行为。对部门、个人违法建设隐瞒不报,不按规定时间自拆。

9、受到投诉和媒体曝光的。

9、其他违反效能建设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形式

1、诫勉谈话。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由委领导、机关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评为各类先进。

2、通报批评。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影响的,或者个人经过诫勉谈话,仍无改进的,由机关党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受到通报批评的,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并扣发当年满勤奖;属于部门的,部门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并扣发主要负责人当年满勤奖。

3、调整岗位。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媒体曝光或社会投诉,经查属实,影响建委形象的个人,由机关党委会同组织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委党组同意,并在一定范围内作深刻检查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部门责任的,调整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岗位。受到调整岗位处理的个人或部门负责人,扣发目标考核奖金,2年内不予提拔(含非领导职务)。

4、降职使用。违反上述规定,情节十分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建委形象的个人,给予降职使用处理,即:“正职降为副职、上级职务降为下级职务、领导干部降为一般干部”;属一般干部的,同时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调整岗位处理。受到降职使用处理的,扣发满勤奖和目标考核奖。

5、辞职辞退。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或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建委形象的个人给予辞退处理,同时对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降职使用处理。属于部门责任的,给予部门负责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辞退处理。对于影响恶劣,损害合肥形象的,给予开除处理。

对于受到降职使用、辞职辞退处理的个人,是党员的可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原则和程序

责任追究坚持“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查必到人”原则。

1、发现问题。机关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通过意见箱、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以及媒体曝光、上级批转的举报、领导批示等途径发现的部门和个人存在违反效能建设规定、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

2、调查核实。由机关党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听取举报人和群众意见,征询当事人(部门)的陈述、说明、申辩,了解事实真相,形成客观、公正的书面评价材料。

3、研究处理。由机关党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除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外,报委党组同意,以书面形式下达处理意见,送达被处理人和所在部门,并立卷存档。

4、申诉复核。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附 

1、本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实施,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支持。

2、本办法自建委党组审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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