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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委市政设施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6-3-27 作者:

 

 

 

 

 

 

合建城管〔2006〕70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市政设施管理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有效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切实提升市政设施管理水平,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为我市“三大推进”做出贡献。经研究,现将《合肥市建委市政设施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市建设  市政设施  责任追究  通知

抄送:委各主任、书记,纪检组长、总师,机关各处室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2006年3月21日印发

共印25份

合肥市建委市政设施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为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提升市政设施管理水平,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为我市“三大推进”作出贡献。经研究,现结合建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责任追究对象

市市政管理处、市污水管理处、市排水办等承担市政设施管理职

能的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部门负责人以及所辖基层站、所、队、公司(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    责任追究内容

出现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未能有效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投资发展环境,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将按照责任追究对象的岗位职责划分,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责任追究:

(一)市市政管理处

1、对路面有坑洞,人行道板、平侧石、护栏缺损;桥面有坑洞,

桥梁伸缩缝、护栏、桥名牌、限载及限高标志缺损;检查井、雨水井漫溢,井盖缺损,井圈破损、下沉;路灯不亮,灯具灯罩脱落,灯杆倾斜、损坏,开关柜破损;路名牌倾斜、损坏、锈蚀,画面破损、字体脱落;灯饰破损、不亮等现象巡视发现、养护维修不及时,监督管理不到位的。

2、对路面塌陷、井盖丢失、路灯、灯饰漏电、桥梁病害等安全隐

患未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的。

3、对违章占道洗车未及时发现的。

4、绿化、游园可绿化范围内绿化覆盖率低于100%,苗木明显枯死、缺裸、倒伏,有明显杂草、垃圾的。

5、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大中修等指令性任务和上级临时交

办任务的。

6、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现场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

7、出现“四乱”行为的。

8、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

9、出现责任事故和其它责任过错的。

(二)市污水管理处

1、对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未达规定要求、出水水质不达标等现象监管不力,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2、中水输送水量(能力范围内)不满足用户要求,中水水质不达标的。

3、对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泥没有安全处置,处置污泥对围边环境产生污染的。

4、对污水检查井漫溢、井盖缺损、挪位,井圈破损、下沉等现象巡视发现、养护维修不及时,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对井盖丢失、设备故障等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的。

5、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指令性任务和临时交办任务的。

6、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现场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

7、出现“四乱”行为的。

8、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

9、出现责任事故和其它责任过错的。

(三)市排水办

1、对防洪排涝设施(设备)巡视发现、养护维修不及时,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设施、设备故障、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灯饰破损、漏电、不亮现象未及时发现、及时维修的。

2、防洪设施上有违法占用、违法建设的。

3、未及时实施生态补水改善河道水质的,水面有明显漂浮物,平台、护坡、非汛期裸露河滩有明显垃圾、杂草、残留物的。

4、护坡绿化可绿化面积绿化覆盖率低于100%,有枯死、缺裸、倒伏,有明显杂草、垃圾的。

5、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指令性任务和临时交办任务的。

6、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现场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

7、出现“四乱”行为的。

8、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

9、出现责任事故和其它责任过错的。

三、    责任追究形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5、调整工作岗位 ;

6、责令待岗、辞职;

7、给予行政处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追究形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四、责任追究程序

(一)发现问题:

1、市建委及上级机关组织的明查暗访;

2、上级领导批示;

3、群众投诉、举报。

4、新闻媒体曝光。

(二)调查核实。由建委相关业务处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责任认定。对经调查核实认定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形成客观、公正的书面评价材料。

(三)研究处理。由建委分管领导召集相关业务处室、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征询所在单位意见后,除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外,报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以书面形式下达正式处理意见,送达被处理人和所在单位,并立卷存档。

(四)申诉复核。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市建委组织实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相关管理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责任追究办法,严格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点、线、面、体相结合,层层细化分解责任,全方面落实责任追究,全方位实现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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