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办[2006]14号
关于印发《改革改制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属及授权城投公司管理的各改革改制单位、劳动保障分中心:
为保证建口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改革改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02]96号)、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合财企[2004]220号)等文件精神,城投公司制定了《改革改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本委审核后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金 管理 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2006年2月8日印发
共印40份
改革改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口改革改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02]96号)、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合财企[2004]2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口拟实施改革改制的企业、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院所,以及市政府授权城投公司管理的改革改制单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改革改制资金是指由市建委及城投公司筹集的,专项用于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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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改革改制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 改革改制资金由市建委及城投公司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根据《合肥市产权管理实施细则》(合政[1998]1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合肥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中国有资产处置试行办法》(合财企[2003]1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由市财政返还给城投公司的改革改制企事业单位产权转让净收入(含土地出让净收益)。
(二)授权城投公司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土地出让净收益。
(三)改革改制单位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剥离、提留的各项资产,由城投公司处置取得的净收入。
(四)市财政、市建委等有关部门拨付给城投公司专门用于改革改制的资金。
(五)市建委、城投公司用改革改制单位的存量资产,通过各种融资渠道筹集的专门用于改革改制成本支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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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改革改制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筹集的改革改制资金由城投公司设专户存储,统筹用于建口企事业单位、以及市政府授权城投公司管理的改革改制单位改革成本支出。
第六条 改革改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 职工安置费用:1、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2、按政策规定给予的各种补偿,如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职工因公致伤残照顾支出,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补助、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补助等;
(二)补缴拖欠税、费: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统筹医疗、住房公积金、各项税金及附加等;
(三)补发拖欠费用:补发职工工资、拖欠的职工医药费等;
(四)水电改造费用:实施水、电分离改造到户的费用;
(五)保障中心费用:经批准设立的劳动和保障分中心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其他费用:为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和社会稳定,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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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改革改制资金的使用程序
第七条 改革改制单位根据经批复的改革改制方案、改革改制工作的进度,向市建委提出支取的申请。由市建委审核,提出批准意见。
第八条 城投公司根据市建委的审核批准意见支付改革成本。
第九条 改革改制单位支取改革改制资金需向城投公司提供的资料:
(一)破产企业
1、破产预案及政府或产权单位对破产预案的批复;
2、 破产企业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3、市国资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估备案或核准文件;
4、法院破产裁定书;
5、剥离资产、负债的移交清单;
6、预支破产清算费用及改革成本的请示、市建委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支付费用的明细表及支付依据的复印件;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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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改制单位
1、改革改制单位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2、市国资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估备案或核准文件;
3、改革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4、政府关于改革改制单位的相关会议纪要;
5、剥离资产、负债的移交清单;
6、国有产股权挂牌转让协议;
7、支取改革成本的请示、市建委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支付费用的明细表及支付依据的复印件;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保障中心及其他费用
1、保障分中心成立的批准文件;
2、支取保障分中心及其他费用的请示、市建委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支付费用的明细表、支付凭证及支付依据的复印件;
3、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改制单位的改革成本资金必须专户存储,按改革方案分项开支,不得改变资金的用途、挪作它用。分项资金如有节余,应及时返还城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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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改革成本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改制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改革资金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报表。
第十二条 市建委或城投公司对改革改制单位的改革成本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改革单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将改革资金挪作它用、不按改革改制成本项目分项使用资金,将停止改革成本资金的拨付,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改革改制单位应协助城投公司及时进行改革成本核销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城投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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