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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我市市政行业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14 作者:

 

 

 

 

 

 

合建公[2006]322号

 

关于实施我市市政行业意外伤害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维护我市市政行业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委下发了《合肥市建委关于加强市政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合建公[2006]2号),同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合规审字[2006]27号)。现就实施我市市政行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保险的范围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防洪等八大类。

二、合肥市市政行业意外伤害保险通过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三支公司为承保单位,期限为二年(从办理第一份保单起计算时间)。

三、赔偿标准为:死亡:10万元/人、重伤事故:7—10级为1万元/人次、5—6级为2万元/人次、1—4级为3万元/人次。

四、市政行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工程中标价的万分之一,一次性包死,由施工单位先行支付,工程决算时计入总造价;原费率不再执行。

五、办理方式:各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办理。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政  保险  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2006年11月9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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