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文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委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特制定市建委公文报送和办理暂行规定。
一、报送
凡报送市建委的公文,或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均应按照正常公文办理渠道,交由建委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后,分送委领导阅批,不得将公文直送或面交领导个人,更不得同时直送或面交多位领导。
凡违反规定直送、面交委领导个人的公文、批示件,委领导将一律不作批示。如有延误或丢失,概不负责。
二、办理
统一收取的公文、批示件,按轻重缓急,将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批、办结。
凡要求相关处室、委属单位提出意见的,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反馈。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的,承办部门和单位须书面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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