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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委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八项制度
发布日期:2005-12-23 作者:

合肥市建委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八项制度

为提高建委行政工作效率,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推进机关诚信建设和科学行政、依法行政,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真正使城建为民宗旨落到实处,特制定以下八项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各部门要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总体职能和职位设置情况,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

1.要对本部门工作逐项分解,使部门每一项工作责任到人;

2.充分调动每个岗位责任人对工作高度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对每个工作岗位责任人都要有明确的任务与目标要求,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3.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管理、协调和综合调度,各岗位责任人之间要互相支持配合和沟通,形成部门内部整体合力,保证圆满完成本部门工作任务。

总之,各部门要紧密从本部门工作实际出发,坚持因事设岗、职责分明;权责一致、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的原则,切实通过岗位责任制的实施,实现各部门工作的高效、有序、规范。

 

    二、AB岗工作制

    在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每一岗位责任人因事离岗期间,要有明确的备岗责任人代替其履行职责。不得出现因某一岗位责任人离岗而互相推诿,导致行政审批事项不能办理以及来人办事受阻的现象。AB岗制度在执行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A岗责任人因事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待;

    2.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要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3.经常外出办事的科室,每周要安排两天以上的时间在科室办公,并在外出留言牌上写明在科室的工作时间和人员联系方式。同时对可以委托其他科室办理的事项要委托其他科室办理。

4.每一岗位责任人不仅要做好本岗位工作,还要加强对本部门其他业务工作的全面了解,以保证AB岗工作制在各部门顺利实施。

 

三、服务承诺制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强化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建委机关对外统一承诺如下:

1.建委机关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AB岗工作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首问责任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和涉企检查报批制;

2.所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一律对外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投标,领导干部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3.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4.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接待前来办事、咨询人员时,态度热情诚恳,语言文明礼貌,要耐心倾听,认真解答。不得冷言冷语,态度粗暴,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真正体现城建为民的宗旨。

除以上承诺条款外,各部门也要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就实施政务公开内容、服务质量、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作出承诺,并在醒目位置张贴。

 

四、限时办结制

各部门、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结束。具体要求如下:

1.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一般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服务对象。对来信来访的办理时限,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执行。

2.对于非行政许可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党务、政务,也要按照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要求,尽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单位和部门实际提出受理事项的办结时限,并告知服务对象。一般情况下,委属单位报送建委的请示、报告,材料齐备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答复或转报,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各办理事项的责任人,并建立限时办结事项登记制度。

   

五、否定报备制

    建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实行登记备案、请示报告的制度。主要有三种情况:

    1.经办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不予办理,且行政相对人仍提出异议的,应进行登记备案;

    2.不属于经办人员职责范围的事项和经办人不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能予以否定,应当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规定办理;

3.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及时请示上级领导,不得随意给予否定。上级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对服务对象给予充分尊重,并主动热情接待。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耐心细致地说明理由和原因,不能简单粗暴地一推了之。

凡需实行否定报备的,应填写《否定报备表》(附后)一式两份,一份送领导备案,另一份存档。上级领导对否定报备的情况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纠正意见。经办人员接到上级领导意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六、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是指由首问责任人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诉求,负责答复或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行政相对人的制度。

行政相对人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出诉求,第一个接受该诉求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后,首先要遵守如下服务规范:

    1.尊重对方,热情接待,使用迎送敬语,让座上茶。

    2.表明自己的身份。

    3.耐心问明诉求事由。

    4.请对方留下联系方式,便于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当行政相对人提出诉求事项后,首问责任人应按以下程序妥善处理:

    1.如诉求的事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权限的,要及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处理或解答。如独立处理有困难的,要及时取得部门其他同志的支持与配合,或迅速向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并依照办事时限,尽快将处理结果向诉求人反馈;

    2.如诉求事项属于委机关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将来访者(或来电、来函的有关记录)引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接待、处理和反馈。如该部门人员因公外出,首问责任人应详细记录来访事项,再交有关部门处理解决和反馈;

    3.如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难以确定由谁主管的,应将来访者(或来电、来函的有关记录)引送至建委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下一步接待、协调、处理和反馈;

    4.如诉求事项属于委属单位职责范围,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后,及时移交有关单位领导,并督促其妥善处理和及时反馈;

    5.如诉求事项不属于建委职责范围,要耐心加以解释和说明,而不能简单粗暴一推了之;

6.如诉求事项紧急重大,首问责任人应立即向委领导汇报,使问题及时得到处理。

 

 

七、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

1.申办人对所申办事项提出咨询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所需的全部材料及办理条件、程序、时限、费用等相关情况;

2.对申办人提出的符合受理条件的申办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当当场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4.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材料及办理条件、程序、时限、费用等;

    5.对申请人申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若经办人对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6.除咨询可以口头告知外,其它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6.行政审批及收费项目办理部门和单位都要根据实际制定一次性告知文本样式。

   

 

    八、涉企检查报批制

    为防止因检查泛滥而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企业负担,各部门、各单位对企业检查实行领导审批制,对涉企检查严格把关。具体规定如下:

    1.各部门、各单位进入企业检查须填写《涉企检查报批表》,经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实施;

    2.检查必须有明确的检查目的、内容、方式及时限;

3.对规模企业、外资企业进行综合性检查涉及收费的,应制定检查申请表,由本单位领导审核;

4.部门间要实行资源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交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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