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造提出要求,明确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的责任,一是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二是规定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三是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审查章节;四是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五是要求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六是要求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程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七是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巡查或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监督建设各方在建筑节能中的法定责任及工程实体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各方主体,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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