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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审批事项
延期拆迁申请
发布日期:2005-12-21 作者:
一、申请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申请条件: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内未完成拆迁的,应申请延长拆迁期限。
三、申报材料:
1、延期拆迁的书面申请;
2、原《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持以上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2、窗口通知市拆管办秘书科领回申报材料,秘书科将申报 材料呈领导批示后移交管理科核实情况后,起草是否同意延期拆迁的决定,同意延期拆迁的须确定具体的延长期限并报领导签发。
3、签发后的决定,由秘书科返回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由窗口通知申报单位领取。
五、承诺时限
市拆管办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六、实施主体及实施机构:
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实施机构: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七、联系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2631739
市拆管办:267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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