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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事项
 
停用节约用水设施审批
发布日期:2005-12-21 作者:

  一、审批依据和条件:

  依据:《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条件:有健全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即单位分管领导、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有较完备的用水节水统计台帐;取消生活用水包费制,无浪费水现象;完成水平衡测试;使用节水型器具;属计划用水户的,当年计划考核期没有发生超计划用水,没有无故拖欠加价水费。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应注明所停用的节约用水设施的名称、节水能力、停用理由、停用期限,对该设施停用期间导致的用水量增加提出节水降耗的补救措施。

  2、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设施确需停用。

  三、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节水办现场审核→通知申请单位

  四、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上门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收费

  六、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实施机构:合肥市节水办

  七、窗口联系电话:2631739

  市节水办:267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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