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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办理程序(流程)
发布日期:2005-12-21 作者:


  一、申批依据和条件: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03]68号)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用房屋建筑面积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凭规划局下发的建设项目(大配套)收费通知单办理。
  2、政策减免凭相关文件办理。

  三、缴费程序:

  窗口受理登记、划价、经规划局窗口汇总后缴费。

  四、承诺时限:

  资料齐全,现场办结。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1、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
  (1) 住宅:每平方米70元;
  (2) 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
  (3)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56元。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5元。
  2、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5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含环卫设施配套费)。
  依据:合政办[2003]68号文

  六、建设项目免征或减征条件:

  1、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所建办公用房中财政拨款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用房,按“退二进三”政策迁出市区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建设项目,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50%征收。
  3、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4、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按合政[2003]50号文件执行;
  5、对工业招商项目及其它确需减免建设大配套费的项目,一律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

  七、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八、窗口联系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263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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