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批依据和条件: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03]68号)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用房屋建筑面积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凭规划局下发的建设项目(大配套)收费通知单办理。 2、政策减免凭相关文件办理。
三、缴费程序:
窗口受理登记、划价、经规划局窗口汇总后缴费。
四、承诺时限:
资料齐全,现场办结。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1、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 (1) 住宅:每平方米70元; (2) 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 (3)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56元。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5元。 2、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5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含环卫设施配套费)。 依据:合政办[2003]68号文
六、建设项目免征或减征条件:
1、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所建办公用房中财政拨款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用房,按“退二进三”政策迁出市区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建设项目,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50%征收。 3、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4、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按合政[2003]50号文件执行; 5、对工业招商项目及其它确需减免建设大配套费的项目,一律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
七、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八、窗口联系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263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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